财政部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04〕第 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资产评估协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的要求,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全国范围内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及相应的惩戒、教育,清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强化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质量意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全面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使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三、检查的内容1.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及有关规章,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专业职龄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有关的规章和准则,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备程度,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分支机构管理,是否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事业发展基金,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根据有关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规范,对2001年1月1日以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是否故意做出错误的专业判断,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内容等。

  4.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法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履行了有关的行业义务,是否按有关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执业等。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成立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贾谌(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秘书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检查办),办公室主任由刘萍担任。办公室设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的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设立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检查办),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的步骤和时间安排(一)资产评估机构上报检查材料自发文之日至2004年3月15目,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要求填写有关材料(附件1)并上报地方检查办。资产评估机构对上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各地方检查办组织对本地区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检查2004年3月16日至6月15日,地方检查办组织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地检查。

  地方检查办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实地检查应保证检查比例: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实地检查面应为100;在地级市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实地检查面不低于80;在县和边远地区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实地检查面不低于50.对于涉及投诉、举报、诉讼和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必须进行实地检查。

  地方检查办在检查中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并抄报财政部检查办;建议撤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处罚,报请财政部检查办处理。

  2004年6月31日前地方检查办应将《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检查工作总结报财政部检查办。

  (三)财政部检查办组织抽查2004年7月1日至8月15日,财政部检查办组织6个检查小组,分赴各地,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资产评估机构和重点事件进行抽查。

  (四)检查总结2004年8月15日至8月31日财政部检查办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通过检查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公告。

  六、对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对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财政部将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布置。届时地方检查办应参与对本地区此类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工作。

    财政部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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