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85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9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9月2日
关联知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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