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6〕第 5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2月13日
关联知识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经研究,我部决定举办行政事业类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处长级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驾驭政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组织考生报名、选拔考试和材料审查。有关要求如下: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武警总后勤部财务部。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5月1日。

  2、选拔笔试。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预算管理、行政管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6年6月4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将试卷和申报材料集中整理后,于2日内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3、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

  4、确定培训对象。财政部根据选拔考试的结果,确定培训人选。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为了有较充分的时间听取学员对培训课程、培训方式等的意见和建议,精心打造培训教材,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初步安排在2006年底或2007年上半年开班,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培训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为15天,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跟踪培训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课题研究相结合,财政部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的在职学习、实践、研究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44,13911112092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02169768063,02127725910(小灵通)

  附件:1.财政部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实施方案

  2.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班选拔考试日程安排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财政部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理财、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财经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组织领导

  财政部成立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组织协调开发培训教材,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才培训的同时,负责组织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报名、材料审查、组织考试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具体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教务管理等。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处长级干部及其后备人员。

  四、培训对象的选拔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省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正处长级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驾驭政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二)选拔程序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武警总后勤部财务部。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5月1日。

  2、选拔笔试。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预算管理、行政管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6年6月4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将试卷和申报材料集中整理后,于2日内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3、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

  4、确定培训对象。财政部根据选拔考试的结果,确定培训人选。

  五、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老师教学与学员互动相接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培训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时间为15天;跟踪培训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课题研究相结合。

  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论坛等方式为主,主要是通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管理观念、拓展管理视野、培养组织协调能力,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学员离校期间,实施跟踪培训。学员按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按时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得少于7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二)在职学习的跟踪管理

  建立高级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结束集中培训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组织机构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和交流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的课题项目、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准则制度征求意见、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六、培训教材

  根据每期培训学员的特点和需求,“量身定做”培训方案和培训内容。

  (一)以行政事业单位高级会计人才能力要求为指导,交流讲授高级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如新财经法规、新会计准则制度、金融理财、国内外预算管理、宏观经济、国际政治、领导艺术、人力资源管理等。

  (二)以学员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学以致用,解决学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会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大纲(行政事业类)》,印发学员,并不断根据学员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注社会经济热点问题。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经济改革和会计改革等热点问题,组织系列专题讲座和互动研讨等,拓展学员视野。

  (四)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为主导,开发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系列辅导教材,形成一套高级会计人才教材库,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我国经济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发展进程、学员参与学习的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培训教材进行充实、修订、完善。

  七、对学员的考核与管理

  (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国家会计学院应当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实行政府资助与考核挂钩制度。参加培训的学员,培训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其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资金资助。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三)引入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3年培训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周期更高层次培训。每一周期的学员淘汰比例不低于30.

  (四)颁发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结业。学员结业时,由财政部用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

  (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取得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证书者,将择优聘任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成员,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优先参加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科研、学术等活动。

  八、培训时间、地点与规模

  (一)培训时间。2006年底或2007年上半年,3年为1个培训周期。

  (二)培训地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三)培训人数。本期培训班人数为50人。

  附表: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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