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会协〔2008〕第 6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9月1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强化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执业理念,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荣誉感,指导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活动,我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强化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执业理念,增强注册会计师职业荣誉感,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指导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誓活动的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诚信宣誓活动。

  第三条  宣誓的人员

  所有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诚信宣誓活动。

  第四条  宣誓活动的要求

  (一)宣誓活动会场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活动会标,张贴誓词并摆放宣誓人誓词签名簿。

  (二)领誓人应当由协会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活动应当规范和严肃。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免冠,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宣读誓词力求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四)宣誓活动可与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签订自律公约、举办继续教育培训或进行其他诚信教育活动相结合。

  第五条  宣誓活动的程序

  (一)开始。宣誓人员列队站立于会场前台国旗下;参会人全体起立;奏《国歌》。

  (二)宣誓。领誓人宣读参加宣誓的注册会计师名单;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同时自报姓名;宣誓后,宣誓人依次在誓词签名簿上签署姓名。

  (三)结束。注册会计师代表发言;协会负责人讲话;宣誓活动结束。

  第六条  宣誓的誓词

  作为一名中国注册会计师,我宣誓: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执业准则;

  树立诚信意识,保持良好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牢记社会责任,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

  愿与行业同仁一道,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宣誓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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