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 【法规文号】内戍字〔1963〕第 12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63年11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63年11月13日
关联知识

  一、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

  1.医药救济费,主要应该用于……灾区群众患病所需医疗费用的减免补助。

  2.……

  3.非灾区的防治寄生虫病、急性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的防治防疫经费,仍由卫生事业费内的防治防疫经费内开支。

  二、医药救济费的使用掌握和管理原则:

  1.医药救济费。必须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这项经费应该主要用于重灾区和其他灾情、病情严重地区;一般地区可以不分或少分。在给群众进行治疗时,不得一律采取免费办法,必须根据病人的经济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实行收、减、免的原则。对灾区困难的四属户、五保户及贫下中农的困难户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社员,可以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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