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制止把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发总字〔1982〕第 2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2年3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2年3月18日
关联知识
最近,我们不断接到一些地方和职工来文、来信反映:有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单位,为解决医药费超支,有的采取将全部医药费按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超支自理的办法;有的采取把门诊医药费完全平均发给职工,包干使用,超支自理,住院医药费仍由单位报销的办法;甚至个别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医疗制度,职工医药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这些违反国家的医疗政策和劳动保险的医疗制度的做法,使一些患重病的职工得不到医疗保障,生活上发生了很大困难,也使一些年老体弱的职工产生了后顾之忧。为此,请你们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予以纠正,以保证患重病职工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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