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3年6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3年6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在征求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准确反映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的规模及构成,指导各类资金的使用方向,搞好国家重点建设和现有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现根据工程性质并结合计划管理要求和资金来源,对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的划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更新改造措施更新改造措施是指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国家更改措施预算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其目的,是要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等,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挖掘国民经济各部门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4.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5.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供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

  6.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更新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凡使用更改资金搞基本建设工程的,应追查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为使更改资金真正用于以内涵为主的技术改造上来,要掌握以下两条:

  1.要尽量少搞土建,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20%。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和建筑面积要报国家经委备案;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更新改造计划资金总规模的15-20%。

  2.工程内容,主要是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而不是搞“厂内外延”。

  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办法进行管理,并在更新改造措施统计中单独立项。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的(属于扩建性质),应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

  二、基本建设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2.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扩建项目;

  3.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4.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5.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的项目。

  基本建设应严格控制规模,要集中使用资金,用各种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一律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纳入国家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以内。不经过国家计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综合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搞计划外工程,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追查有关方面负责人的责任。

  三、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与基本建设投资确有必要结合使用的项目,凡是在现有企、事业单位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列入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但新增加的生产能力(或效益)相当同类产品中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但其投资仍应按规定报批并分别列入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下述内容,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范围之内。由各地方、各部门安排,报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计委、经委、财政和统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按统计制度规定的办法单独统计。

  1.现有企、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

  2.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迁工程(指为建设工程腾出建设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设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堤防、水库的维修和加固;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的开拓延伸工程(指用油田维护费和煤炭、矿山、森工等开拓延伸费,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的建设工程);

  4.市政设施工程维护(指对城市现有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工程进行修理、维护和必要的改善);

  5.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包括加固和原地更新)。航道、渡口维修和公路桥涵养护;

  6.商粮贸、供销部门搞的简易仓棚等建筑。

  以上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内的工程,应按工程性质划分,而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五、按上述划分规定安排的建设项目,都应分别列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同时将计划抄送同级统计局和有关银行。各级计委、经委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考核其经济、社会效益。各级统计部门对于违反批准权限安排的计划外建设项目,要如实统计上报,各级领导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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