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办发〔1986〕第 2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1986年3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3月20日
关联知识

  一九八四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利用国际市场糖价大幅度下跌的机会,在计划外通过多种渠道进口食糖在国内销售,冲击了国内食糖市场,影响了国内食糖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有的进口食糖还有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民健康。为了加强对进口食糖的管理,有计划地安排国内食糖市场,扶持和保护国内食糖工业的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划内统一进口的食糖,全部由商业部接收,统一归口管理和经营。商业部应及时组织接货,安排好市场供应。有关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不得在国内经营进口食糖销售业务。

  二、外贸部门为进料、来料加工进口的食糖,应由经贸部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安排进口分配,在中央外汇进口计划内“以进养出”项下解决。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的食糖,只能用于出口,不能在国内销售。如出口发生变化需在国内处理,应由商业部统一安排,不得自行销售。

  三、各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食糖,一律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由商业部根据国内食糖供需情况,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制定地方、部门的进口计划。经贸部按计划发放进口许可证,一律由外贸专业总公司代理进口,交省、市糖烟酒公司在本地区内销售。没有许可证而擅自进口的食糖,一律由海关没收,并对进口单位予以经济制裁。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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