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外字〔1986〕第 20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4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4月19日
关联知识

  现将《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

  联合国组织,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京已设立十个机构(见附件一),我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派51人到这些机构担任高级项目官员、项目官员、翻译、秘书、办事员等职务。但过去对内部待遇问题尚未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在对外收费和对内待遇方面执行的标准不一。现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人事服务公司外交服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批示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收费标准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签合同的或轮换的任职人员,执行附件二的收费标准。一九八七年以后的劳务收费标准另定。

  二、对内生活待遇

  1.原单位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劳务补贴

  (1)固定补贴 每人每月发35元。

  (2)提成补贴

  ①月劳务费不足八百元(含八百元)者,按百分之十计发。

  ②月劳务费超过八百元者,八百元部分按百分之十计发,超过的部分按百分之五计发。

  实际收取的劳务费超过附件二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的,其提成补贴,按附件二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计发。

  3.国内外出差,按国际组织计发的标准执行,对内不再结算。

  4.国际组织提供的服装费,归任职人员所有。如对方不提供,不得向对方索要。

  三、财务结算

  1.劳务费由国际组织按月付给主管该组织的部门,实行统一结算。

  2.劳务费的外汇支票或外汇兑换券由主管部门向中国银行结汇。结汇后的人民币,主管部门分成百分之五十,派出部门分成百分之五十。主管部门从分成所得中提留百分之十,作为业务联络费,其余上交国家。派出部门从分成所得中支付任职人员对内待遇的一切开支,结余部分归本单位所有。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本规定为内部文件,对外保密。

  附一:国际组织驻京代表机构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驻华代表处

  3.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驻华代表处

  4.世界粮食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

  6.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科技办事处

  8.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9.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

  10.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华任务代表办公室

  附二:聘用中国雇员劳务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外汇

  支票或外汇兑换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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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类别        |    收费标准
   高级项目官员      | 1600~2400
   项目官员        | 1200~1800
   助理项目官员      | 1000~1400
   高级秘书、行政助理   |  800~1200
   秘书          |  700~1100
   一级办事员(打字、电传)|  600~1000
   二级办事员(打字、电传)|  4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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