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人薪〔1986〕第 7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86年7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7月17日
关联知识

  交通部:

  你部(86)交函劳字50号来函收悉。关于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经我们研究,函复如下:

  一、在一、二类海岛工作的航标人员,工作、生活条件艰苦,为了鼓励他们安心在岛上工作,可以实行浮动工资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在一、二类海岛从事航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在本人现行职务(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在一、二类海岛工作满十五年的,上浮的一级工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工作满十五年后继续留在一、二类海岛上工作的,还可上浮一级工资。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人员,调离一、二类海岛时,从调动工作的下月起,取消上浮的一级工资。

  在一、二类海岛上工作的航标人员,可以适当提高现行的航标津贴标准,即一类由每人每日0.9元提高到1.2元;二类由每人每日0.5元提高到0.8元。

  二、考虑到各方面的平衡关系,在三类海岛工作的航标人员,不实行浮动工资。他们的航标津贴标准,可由每人每日0.2元提高到0.4元。

  三、上浮级别增加的工资和提高标准增加的航标津贴,均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不追加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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