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科目调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建总经字〔1986〕第 11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6年8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8月11日
关联知识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北京东四支行:

  我行决定从1986年9月起,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中的原“信贷资金存款”科目改为“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下设“合作基金存款”户;原“信托贷款”科目核算的货款相应转为在“中央委托贷款”科目中核算(调整后,当月贷款月报做相应说明)。办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人民币借款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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