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86〕第 4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11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11月14日
关联知识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十月二十一日来函,询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场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中方的场地开发费和交纳的场地使用费转作投资的,应按照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场地使用权进行核算和分期摊销,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商品、产品和劳务的销售,应于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和劳务已经提供后,及时办理托收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查帐中如发现拖延不办的情况,应向委托人提出,请其办理有关手续,按期登记入帐。委托人不按期办理的,可以在查帐报告中提出意见。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