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劳人薪〔1986〕第 10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86年11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11月29日
关联知识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拟订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附: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广播电视发射天线不断增高。为了合理地解决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人员在高空作业期间身体方面的额外需要,鼓励他们积极从事高空作业,巩固广播电视天线工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播出质量,特制定《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暂行办法》。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凡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中,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天线架设、大修、维护和调试的人员,都按照本办法发给天线工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种类和标准

  考虑天线工在身体方面的额外需要,以及上塔作业时的危险性,岗位津贴分为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两种。

  (一)保健津贴标准,每人每 天0.60元。

  (二)高空作业津贴标准,按在广播电视天线杆、塔上作业位置的高度,分为以下四个档次:

  第一档:150~199米,每人每天1.80元;

  第二档:100~149米,每人每天1.20元;

  第三档:50~99米,每人每天0.80元;

  第四档:49米以下、每人每天0.40元。

  作业位置高度在200米以上的,每升高50米,该项津贴可在第一档的标准上累计递增0.80元。

  三、发放办法

  (一)保健津贴按天计算,按月发给。职工在请假、或抽调学习期间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半个月以内者,津贴照发;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按半月计发;超过一月者停发。

  (二)高空作业津贴按实际进行广播电视天线杆、塔架设、大修、维护登高作业的出勤天数计发,未登高作业的出勤天数,不发给该项津贴。

  (三)广播电视天线调试技术人员,按实际上塔调试天线的工作天数计发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

  四、凡享受天线工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与本津贴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五、天线工岗位津贴费用,在单位事业费的“补助工资”科目列支。

  六、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各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下达执行,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天线工的实际情况,在津贴标准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广播电视天线工的津贴办法,报当地劳动人事厅(局)批准后实行,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月起执行。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现行天线工保健津贴和高空作业津贴的规定、办法即行废止。

  八、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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