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人薪〔1987〕第 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87年1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1月9日
关联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你区职工生活费补贴问题,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你区乌鲁木齐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26%)不动。南北疆地区职工现行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26%的,可以提高到26%。

  二、这次你区调整生活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或费用。

  三、这次调整生活费补贴,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可以先办,并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执行;没有负担能力的地区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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