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公发〔1988〕第 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编委,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有效地维护校园内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部分重点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指示精神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治安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以及一些大学的实践经验,现将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设立的范围、条件和审批手续国家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公安派出所,标准是:全校学生、教职工合计五千人以上,校内环境比较复杂的可以设立;五千人以上,治安较好的也可不设;五千人以下,确实需要的,也可设立。设立公安派出所的手续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二、派出所的编制和领导关系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驻机构,又是该学校的职能部门,与学校保卫处(科)合署办公,其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列入学校编制序列。所需编制和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学校无力解决编制的,由地方负责解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高等学校所需的编制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决。警用装备按基层派出所配备标准由公安机关统一价拨。实行由学校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公安机关领导为主,同保卫业务领导关系相一致。名称为某某市(或县)公安局(或某某分局)某某大学派出所。编制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师生员工在一万名以下的配五至十人;师生员工超过一万名的可以适当多配一点。学校派出所的干警着带有学校标志的警服,工资、岗位津贴等待遇可以参照公安干警的规定执行。

  三、派出所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派出所的任务是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具体职责是:

  1.加强校园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2.经常向群众进行提高警惕、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物的安全;

  3.负责查处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4.加强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和外来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5.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6.负责校园内的户口管理工作,办理学生入学、毕业的户口迁移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派出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权限。对师生员工张贴大小字报、发表政治性言论、成立社团组织、举行政治性集会、罢餐、罢课、游行等事件和违反校规校纪等问题,应由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派出所干警不要干预。

  四、派出所干警的配备和管理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干警的配备,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的条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吸收。新吸收的干警,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并且要有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正副所长、指导员要由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比较好的干部担任,他们的任免,必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一般干警的调配要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把学校派出所干警的培训纳入公安干警培训规划,并协助学校党政组织把这支队伍领导好、管理好、建设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五、关于不设派出所的学校的保卫工作不设立公安派出所的高等学校,校园内的治安保卫工作主要依靠党政领导和保卫组织进行。要有一名副校长兼管保卫工作,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各种渠道培训保卫人员,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公安机关可授予保卫组织一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委、高教厅(局)应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一位领导兼管这项工作,并配备专门力量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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