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港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人薪〔1988〕第 1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11日
关联知识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整顿艰苦地震台站津贴的报告》(〔88〕震发人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改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3〕338号文)规定的津贴标准执行。其他事宜亦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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