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两级市场调节基金的批复(摘录)

  • 【法规文号】国办通〔1988〕第 2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14日
关联知识

  一、各直辖市、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完成当年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指国营商业)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预提市场调节基金,由企业在税前列支。这项基金80%留地方,由各省、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掌握,用于调节市场,其余20%由商业部商地方集中上来,作为部里掌握的基金。

  二、财政部对商业部新建的公司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留作商业部掌握的市场调节基金。

  三、现有的一些主要商品(如粮、油、棉、猪、蛋、糖、农药、边销茶)的储备资金来源和费用开支仍保持现行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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