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字〔1988〕第 2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29日
关联知识

邮电部:

  你部《关于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系统统筹的函》〔(1988)邮部字1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鉴于邮电企业实行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跨行政区域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同意邮电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暂按系统试行统筹。

  你部制定的《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我们原则同意,请你们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邮电通信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跨行政区域经营,按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经济核算,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因此,邮电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应实行按行业统筹。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1.统筹范围:邮电通信企业、邮电工业企业、通信施工企业、邮电器材总公司、部直属企业。

  2.统筹对象:统筹范围中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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