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从事火炸药作业,不仅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而且直接接触易燃爆、有毒有害物质。为了稳定火炸药仓库职工队伍,更好地完成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管理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实行火炸药作业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此项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直接从事火炸药保管和装卸工作的火炸药仓库保管员和装卸工,实行一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九角;对从事火炸药运输、接运、化验和质量检验工作的运输工、接运员、化验员和质量检验员,实行二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七角;对常到现场从事物资档案、气象、技术安全工作的物资档案员、气象员、技术安全员,实行三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五角。
火炸药仓库的干部到现场工作时,按其实际工作的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
二、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作业津贴需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作业津贴。
三、此项津贴自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