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实行火炸药作业津贴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储〔1988〕第 90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8年6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6月9日
关联知识

  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从事火炸药作业,不仅劳动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而且直接接触易燃爆、有毒有害物质。为了稳定火炸药仓库职工队伍,更好地完成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管理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实行火炸药作业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此项津贴的范围和标准。对直接从事火炸药保管和装卸工作的火炸药仓库保管员和装卸工,实行一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九角;对从事火炸药运输、接运、化验和质量检验工作的运输工、接运员、化验员和质量检验员,实行二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七角;对常到现场从事物资档案、气象、技术安全工作的物资档案员、气象员、技术安全员,实行三类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五角。

  火炸药仓库的干部到现场工作时,按其实际工作的天数,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津贴标准。

  二、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时,作业津贴需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作业津贴。

  三、此项津贴自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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