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物资部林业部关于购置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森防〔1988〕第 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1月1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财政厅(局)、控制社会

  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公安交通、物资、林业(农林)(局):森林防火同城镇消防一样,均属紧急抢险救灾。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切实改变我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极其薄弱的状况,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综合能力,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是指各级森林防火部门用于森林防火指挥、检查、联络、巡逻、运输扑火队伍和扑火物资使用的车辆,包括通信指挥车(越野吉普车型、安装通信电台的可使用旅行车型)、消防车、运输卡车和巡逻摩托车。车身为桔红色,喷有森林防火统一标志,装有红色回转式警灯和“连续调频调”警报器等固定装置。通信指挥车还备有电台、扩音器等。

  二、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配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提出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备案。森林消防专用车均不得到使用价格昂贵的高档车辆。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年度指标,必须在当地审定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编制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编制购车计划(列明车种、数量、金额),商省级财政、控办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并抄报全国控办。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核定购车指标下达各地,并抄报全国控办备案

  三、经国家批准购置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属地方单位的要纳入地方供应计划;林业部直属直供单位的,由林业部森林防火办公室汇总后,报林业部物资主管部门,纳入供应计划。为保证重点林区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物资部根据资源情况,适当安排部分汽车,商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确定地方和林业部的分配数量,纳入国家汽车分配计划。

  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指定的厂家按确定的数量生产和改装,非指定厂家不得冒名生产和出售森林消防专用车辆。

  四、各地购置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中,属于专项控制的车辆,各地控购部门根据省级和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或林业部开据的“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在核定的计划内,核实资金来源,开给准购证明,凭以付款和办理行车执照。

  五、购置森林消防专用车辆所需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六条和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消防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七、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交养路费。

  八、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控制,严加管理,严格手续,保证专车专用,不准涂改专用标志和拆除车内装置,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九、林业部、财政部、全国控办[1986]林物456号《关于林业部门购置林业专用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森林防火宣传车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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