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 【法规文号】人薪函〔1988〕第 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1月27日
关联知识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请示》(〔88〕震发人字第49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在四川的理塘、甘孜、松潘地震台,新疆的巴楚、阿合奇、和田、石场地震台,甘肃的镜铁山地震台,黑龙江的德都、加格达奇地震台,执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8〕17号)规定的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

  特此批复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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