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能源审计〔1989〕第 12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9年2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2月14日
关联知识

  遵照部领导的指示,为理顺部与电力事业单位审计工作的关系,拟订了《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事业单位单计工作关系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部审计局。

  附: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的规定驻能源部审计局是审计署派出机构,受审计署和能源部双重领导,行使政府审计和部门审计的职能。在审计监督上,同电力事业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内审业务工作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理顺关系,明确职责,驻部审计局同电力事业单位在内审工作上采取“统一组织,分级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的积极性。为此,遵照部领导指示,对驻能源部审计局同电力事业单位审计工作关系暂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电力事业单位系指能源部直属的电力事业单位以及由能源部,水利部共管以能源部领导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对电力行业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驻部审计周的职责范围:

  1.根据国家、能源部和审计署的要求,制订能源部系统的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下达指令性的审计项目和指导性的审计任务,并组织与监督其实施。

  2.负责传达国务院,审计署、能源部有关审计工作方面的文件,重要通报和指示要求,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能源系统的实际,拟订须由部颁发的审计工作制度,办法和规定,并组织与监督其实施。

  4.负责审批重大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布置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审计表报。

  5.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组织推广。

  6.协助直属直管单位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方面的协调等工作。

  7.参与审核直属直管单位审计负责人的调动、任免事项。

  8.负责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评定的协调工作。

  三、工作关系直属直管单位(含由能源、水利两部共管以能源部领导为主的单位)审计处(室)在本单位总经理、局长、院长(所长)、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负责;同时接受驻部审计局的业务领导,对审计局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署和能源部制订的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的制度、办法、规定等,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实施审计局提出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下达的指令性和指导性的审计任务,对重大审计事项结论、处理决定报审计局审批

  3.按时提报年度计划,审计项目,统计报表,工作总结;随时报送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等。

  4.提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和有关会计、统计、决算资料。

  5.直属直管单位审计负责人调动,任免、报审计局审核。

  6.承办审计局委托交办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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