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执行会计、统计制度问题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9年7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7月7日
关联知识

  最近,发现有的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有关会计、统计制度,擅自将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长途半自动电话(“173”)加急费列入长话“其他收入”科目,以增加企业自有收入,加大邮电业务量。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此外,还发现邮政快件收入科目的登统也与实际收入不符。为此,就有关问题特通知如下,希严格遵照执行。

  一、经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173”加急费收入要全部作为长途电话通话费收入列帐。一律不准列入长途电话收入中的“其他收入”科目。这部分收入也不得记入邮电业务总量。已列长话“其他收入”科目的,从今年七月一日起纠正过来,一至六月份的数不再调整。

  二、邮政快件业务处理上,要严格按照快件的实际收入(应含快件函件,快件包件、快件汇票的贴票收入等国内快件业务资费的全部收入)填列营业日报单,分清邮政快件、函件和包件的收入,为今后制定有关价格、业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供依据。

  三、由于业务构成发生变化等原因,现行的邮政快件业务量不变价格明显偏高,经实际测算调整为0.95元/件,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今年一至六月份邮政快件业务量的价值量暂不动,在一九八九年年报时,按新的不变价格统一调整。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