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同意“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印发《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9年8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8月12日
关联知识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9)中色地函第0105号文《关于报送“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二、现将《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总结完善。

  附: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银矿地质工作,调动地质部门勘探银矿的积极性,尽快提交可供开发的银矿储量,保证白银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计国土〔1988〕1074号文通知精神,由中国人民银行从白银生产开发基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白银地质勘查基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是国家用于银矿勘探的专项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规定按月拨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存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存款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矿部、冶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核工业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共同成立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委员会,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作为其法人代表,负责具体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银矿地质工作进行财务监督。

  三、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和地质工作要纳入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地质矿产部实行行业管理

  四、白银地质勘查基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比例

  1.用于勘探阶段的储量承包,占年基金总额的94.5%;

  2.奖励基金,占年基金总额的1.5%;

  3.用于银矿地质科研,占年基金总额的3%;

  4.用于其它事项及机动费,占年基金总额的1%。

  五、银矿勘探储量承包条件

  1.矿区要达到详查程度,其储量能为近期生产建设所利用者,才能申请承包勘探储量;

  2.独立或共生银矿床的储量,达到二百吨以上的大、中型规模;

  3.属于独立银矿,矿床平均品位必须大于150克/吨;属于共生银矿(不含独立金矿中的共生银),则矿床银平均品位必须大于100克/吨;

  4.对金银均构成独立矿床者,只能按单矿种承包,对承包银者,金按共生矿处理,对已承包金者,即不再承包银;

  5.独立和共生银矿中大于1克/吨的共生金,可折合为共生银储量实行承包,折合办法为:凡已进入铜、铅、银精矿或不进入精矿即能直接回收的均按金含量的50倍折合成银。

  六、银矿储量承包办法

  1.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实行勘探阶段储量承包,委员会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为发包方,向国务院有关地质部门实行发包,国务院有关地质部门为承包方,发包方根据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实际存入额、承包条件和生产建设利用的可能,择优选定后,实行储量承包,并将承包费及勘探项目列入国家或部门地质工作计划。

  2.承包的勘探储量必须落实到矿区,并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报国家计委、地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各部门对下承包亦需签定合同,并抄报当地经办建行备案

  3.凡列入“七五”计划的银矿地质勘探项目,1988年以前已进行勘探的银矿地质项目和小而富、易采、易选的小型项目,不实行储量承包,仍按地质工作计划,及时提交勘探报告,供工业部门建设利用;

  4.根据生产建设的要求与可能,应尽量采取探建结合的办法进行勘探(具体办法另定);

  5.为了有效地发挥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避免积压资金,对储量规模大的矿床,择优分段承包,以保证矿山10~15年的服务时间为原则。分段承包的矿床,有条件再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单位有优先权。

  七、银矿勘探储量承包单价,独立银矿每吨为一万元,共生银矿每吨为四千元,此价格限于“七五”期间使用。

  八、白银地质科学研究及机动费

  科研费主要用于白银地质科技攻关,技术推广与交流,技术引进与开发,由有色总公司组织专家审定课题及费用,必要时对重点课题实行分开招标;机动费主要用于智力投资与干部培训,工作调研与管理及国外考察等。

  九、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的使用与财务管理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每年年初,按白银生产计划编制白银地质勘查基金使用计划,报国家计委、地矿部列入年度地质工作计划,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2.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按单价实行勘探储量承包,承包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可跨年度使用;

  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根据承包合同和年度银矿地勘计划,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白银地质勘查基金余额内分季度(月)预拨承包费;拨给承包方的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必须按承包勘探储量落实到勘探矿区;独立银矿床的勘探工作必须达到银矿地质勘探规范要求,共生银矿的勘探工作必须达到其主矿种的勘探程度(当银矿类型比主矿种复杂时,要适当加密工程),并以储委审查批准勘探报告的储量办理结算;储委审批勘探报告的决议书抄送建设银行总行;

  4.承包方可用承包费购置必要的五万元以下的地质勘探设备仪器,但总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当年承包费的15%,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签订的承包合同、白银地质勘探计划办理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拨款,并实行财务监督检查;

  6.年终由国务院有关地质部门向有色总公司编报白银地质勘查年度财务报告(比照黄金地质勘查基金财务决算的表格形式),由有色总公司统一编制白银地质勘查基金财务决算,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式两份,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批

  7.国务院有关地质部门及基层地质单位对年度内预拨的白银地质勘查基金,应在地质工作拨款科目内设立白银地质勘查基金明细科目并和预算内地勘费以及其它渠道资金分开,进行单独核算。

  十、奖罚

  1.由于地质情况变化,具体承包项目的勘探储量在承包范围内可能出现超交或欠交,为此,在同一财政年度内承包方可用甲勘探项目超交的储量顶替乙勘探项目欠交的储量,顶替后仍超交,承包储量20%以内的部分,按承包单价支付承包费,超过20%以外的部分每吨独立银奖给一千元、每吨共生银奖给五百元(不再给承包费)结算,也可顶替下年度承包储量;未完成的承包储量,由发包方从承包方下年度的承包费中扣回欠款,待下年度补交储量后,再予补还;如第二年仍不能完成承包储量任务,则应修订合同,直至终止合同,但对未完成的承包储量费用,承包方需在一年内还给发包方;

  2.发包方如当年不能按合同拨付承包费用,应在下年度补交,勘探报告也允许相应推迟,如下年度仍不能按合同拨付承包费用,承包方有权修改合同,直至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以前已支付的勘探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为了鼓励快出成果,对于储量大于一千吨的承包项目能在三年内完成勘探并提交报告者奖励五万元;对于储量大于五百吨,能在二年内完成勘探并提交报告者奖励三万元;对于储量大于二百吨能在一年内完成勘探并提交报告者奖励一万元。

  十一、其它有关事宜

  1.承包方向下属基层单位发包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发包的方式和方法由承包方自行安排,承包办法和单价可自定,并报有色总公司备案

  2.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的项目安排、工作进展、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与监督;

  3.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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