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公安业务费是否属特殊绝密事项经费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审行发〔1991〕第 16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1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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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局:

  你局五月十三日的明传电报收悉。对公安业务费是否属于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一月发布的《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开支内容,我们认为其中有一部分属于特殊的绝密事项经费,为保密起见,我们确定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按审计署《行政单位定期审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而另一部分属于非绝密事项经费,由各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公安业务费中非绝密事项经费和绝密事项经费未分别建帐核算,在审计署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公安业务费暂时均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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