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严禁用公款旅游、宴请的通知

  • 【法规文号】审办发〔1991〕第 20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 【发布日期】1991年6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6月1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

  最近,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向署反映,在各地审计机关人员中,借开会、学习参观名义搞公费旅游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据某省一县级市审计局统计,一九九0年接待各地审计机关人员前去参观的有二千多人次,其中有省审计局组织所属各地、县六十多人的参观团组。去年接待费一项就开支四万元,而该局一年的经费才五万元。今年一至五月又开支接待费二万元。由于接待任务过重,当地审计机关感到在人力、财力上难以负担。这种风气一旦蔓延,不仅妨碍廉政建设,而且严重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国性会议的通知》(国发〔1988〕47号)明确指出,“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热点城市开会。所有会议都应尽量利用机关内部招待所、礼堂,不准租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也不准在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根据上述精神,现对审计机关人员到外地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控制到旅游地区召开会议,在旅游旺季,不得到旅游热点城市开会。

  二、审计机关召开必要的会议时,应尽量利用招待所、礼堂、会议室,不准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并尽量减少与会人数和缩短天数;不得用公款为与会人员购买土特产品。会议结束后,不得互相邀请用公款旅游。

  三、审计机关不得以开协作会、考察工作、学习取经等名义搞公费旅游。

  四、审计机关之间联系工作,不要用公款宴请或送礼。

  五、凡违反规定,用公费旅游者,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接待单位和所在单位不予补贴和报销。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请各地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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