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增发高等师范院校等学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教财〔1991〕第 4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1年6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6月14日
关联知识

  为了保证高等师范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习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对高等师范等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增发生活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6月1日起,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在现有专业奖学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36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今年新增加的粮油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解决。

  二、各有关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从这次新增的生活补助费中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元提取困难补助费,连同原有的困难补助费,统一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三、各高等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生伙食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办好学生食堂。不得从学生伙食中搞盈利、创收。对学生要加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思想的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合理安排奖学金和生活补助费,避免铺张浪费。

  四、请各地商业部门对学生食堂副食品和蔬菜供应,给予优惠照顾。

  五、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要有组织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和科技服务工作,并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六、学校要加强对专业奖学金、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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