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教财〔1991〕第 6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1年7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现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

  附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

  一、为推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多渠道筹措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1990及以前学年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

  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应根据下列原则制定:

  1.高于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其中: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普通高等院校的学杂费;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

  2.培养费用较高或报考人数较多的热门专业(工种),其学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

  3.工作条件艰苦或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如为农牧业服务的专业等,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

  四、各类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劳动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学需要,专业(工种)特点等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五、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各地教育、物价、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应对学费收入加强监督与审计。

  六、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标准以及学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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