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公安派出所的装备建设,保证公安派出所执行警务的基本需要,便于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当前公安派出所的任务,结合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制定了《公安派出所装备标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贯彻实施。财政状况比较好的地区可以按标准配备,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地区可以少配或缓配。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公安部、财政部。
1991年10月5日公安派出所装备标准试行规定
(1991年10月5日公安部公发[1991]86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派出所装备的宏观管理和现代化建设,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战斗力,根据《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和执行勤务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的装备标准类别,分为:
一、城市公安派出所,包括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县级市的派出所;
二、县镇公安派出所;
三、农村公安派出所;
四、水上公安派出所。
第二章 装备项目与配置标准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装备项目,分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户籍管理器材、勘查取证器材、武器、警械、防护器材和微型计算机、辖区报警系统设备等九大项,具体项目是:
一、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船艇。
二、通讯设备:有线市内电话、专线电话;无线基地台、车台、手持台。
三、户籍管理器材:户口底簿专用柜、居民身份证检测仪。
四、勘查取证器材:现场勘查箱、照相器材、收录机。
五、武器:专用枪、公用枪、枪柜、子弹柜。
六、警械:警棍、警笛、警绳、手铐、手电、强光手电、望远镜、约束带、手持喊话器、警械专用柜。
七、防护器材:防暴头盔、盾牌、防刺背心。
八、微型计算机(根据需要和可能配置:
九、辖区报警系统设备。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装备配置数量,以《公安派出所装备标准表》为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第三章 附则第五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某些装备项目和数量,可以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必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条 本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逐步实施。
第七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 以前颁布的单项公安装备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由公安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