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精神,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在总结铁路运输部门“七五”期间实行“万含”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进一步调动铁路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在铁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运输、工业生产任务的情况下,使职工实际工资有适度增长,以稳定铁路职工队伍,特重新修订铁路工效挂钩办法。
一、挂钩范围:
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不含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工业企业及物资供销企业。
二、挂钩形式:
实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上交税金为铁路运输、工业、供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复合挂钩。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的挂钩比例各占50%,总挂总提。
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1:1;与上交税金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1:0.75.三、基数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不包括物价补贴,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堵漏保收奖)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2、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基数:
运输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基数分别按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进行滚动核定。
四、基数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厂矿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列入国家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可按该项目计划增加人员的工资增加工资总额基数,同时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后,可相应调整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
五、挂钩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当年比基数增加的周转量÷核定的周转量基数+当年比基数增加的上交税金÷核定的上交税金基数×0.75)
六、铁路企业按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全部列入各有关成本开支,企业留利中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降低企业留利水平。铁路企业按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不再缴纳奖金税。
七、铁路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的发放要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果要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须按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同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要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自行确定。
八、为了提高铁路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对铁路企业重点考核运输安全和专项上交任务指标,完不成考核指标之一时,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10%。铁道部对所属企业应规定其它经济考核指标,主要是:运输服务质量、上缴税利、成本、消耗、安全等指标。要严格进行考核,完不成考核指标的,要按一定的比例扣减新增效益工资。
九、铁路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铁路企业原实行的与收入有关的各类提成奖励办法应进行整顿,对其中合理部分可继续执行,但要纳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内统一解决,不再单独提取。
十、铁路企业必须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搞平均主义,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运输生产任务。
十一、铁道部可根据本文件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铁路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下达执行,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十二、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度起试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铁道部《关于下达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86〕94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