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经研究,现就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
二、民政部门发给优抚救济对象的粮价补贴列入“其他费用”“目”。
三、有关部门发给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
四、有关部门发给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粮价补贴列入“人民助学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