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民办函〔1992〕第 3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 【发布日期】1992年4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4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救灾扶贫周转金目前已达十多亿元。为了总结经验,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效益,经部领导同意,国家审计署批准,已将救灾扶贫周转金列为今年审计调查项目。除我们直接调查外,请你们也组织内审机构和农救处进行调查,共同完成此项任务。现将审计调查提纲附后,请按照调查提纲中的要求进行审计调查。

  附 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审计调查提纲

  一、调查范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选择二至三个县,每个县选择二至三个乡进行调查,了解所调查县、乡救灾扶贫周转金增减、投放、回收及年终结余的情况。

  二、调查的具体内容

  (一)这几年救灾扶贫周转金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二)投放的对象(如贫困户、经济实体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回收的情况及其采取的措施;

  (四)具体解剖至1991年末未回收额,其中按合同或协议未到期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部分经过具体分析后,能收回、难收回、收不回的各多少,并认真分析形成的具体原因;

  (五)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组织及制度是否健全。

  三、调查方法

  (一)调查人员亲自查阅被调查县、乡的扶贫周转金的帐册及有关资料,对帐册、报表及存款进行必要的核对;

  (二)调查人员亲自深入到一些不同类型的扶贫户和扶贫经济实体进行实际考察,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反映;

  (三)必要时可邀请一些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座谈,直接听取他们对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的意见。

  四、调查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在选择被调查县、乡时,要注意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好、中、差三种不同的类型;

  (二)此项调查请安排在第二、三季度进行,十月底前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审计调查报告,并抄报我们,一式二份;

  (三)必要时,我们还将组织一些地区集中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内审机构、农救处直接组织进行这项调查,不要层层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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