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人薪发〔1992〕第 1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2年9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9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