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组通字〔1992〕第 2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2年10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0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民政府人事、劳动、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23号、〔79〕劳总薪字第24号、〔79〕财事字第85号)中规定,为了从优解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国家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拨一笔专款。根据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度起,对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00元。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这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即:“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

  本通知所指的老红军、老干部,仍按原规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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