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挂账及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力字〔1992〕第 5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2年10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10月1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目前,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以下简称扶持生产资金)清理检查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即将转入资金挂账处理工作阶段。现将有关挂账及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账时限。允许挂账的扶持生产资金,原则上只限于1983年至1985年借出部分。对于个别地区1982年底以前借出的,且属于1987年清理挂账中遗留问题的,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二、挂账条件。(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经济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2)因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承包等,债务人无法落实的;(3)在城市建设中,生产服务网点被无偿拆除的。由于以上原因而无法归还的扶持生产资金,允许挂账处理。此外,对于个别地区发生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三、审批权限。对申请挂账的扶持生产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分类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研究审批,并将最终批准的挂账资金数额,填入清理检查汇总表,连同总结于11月底以前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四、账务处理。对批准挂账的扶持生产资金,在账务上作冲减扶持生产基金处理,由劳动、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随着借款单位经济状况的好转,还要组织回收。回收的挂账资金,仍作扶持生产资金,由劳动部门继续周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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