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目前,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以下简称扶持生产资金)清理检查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即将转入资金挂账处理工作阶段。现将有关挂账及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账时限。允许挂账的扶持生产资金,原则上只限于1983年至1985年借出部分。对于个别地区1982年底以前借出的,且属于1987年清理挂账中遗留问题的,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二、挂账条件。(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经济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2)因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承包等,债务人无法落实的;(3)在城市建设中,生产服务网点被无偿拆除的。由于以上原因而无法归还的扶持生产资金,允许挂账处理。此外,对于个别地区发生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处理。
三、审批权限。对申请挂账的扶持生产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分类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研究审批,并将最终批准的挂账资金数额,填入清理检查汇总表,连同总结于11月底以前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
四、账务处理。对批准挂账的扶持生产资金,在账务上作冲减扶持生产基金处理,由劳动、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随着借款单位经济状况的好转,还要组织回收。回收的挂账资金,仍作扶持生产资金,由劳动部门继续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