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于1992年10月加入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为保证涉外著作权关系的健康发展,就向国外支付作品使用费所需外汇额度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使用外国作品,根据谁使用谁出钱的原则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需外汇由使用单位在留成外汇中解决,没有留成外汇的,经审批,国家财政拨出适当外汇额度帮助解决。
二、申请用于向国外支付作品使用费的外汇额度应经国家版权局先行审批项目及初审额度数额。中央级使用单位使用外国作品的项目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地方使用单位使用外国作品的项目计划经地方版权局(处)汇总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三、中央级使用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将所需外汇额度编入年度用汇计划报财政部批准划拨;地方级使用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将所需外汇额度编入年度用汇计划,报当地财政厅(局)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准划拨。年终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将外汇使用情况编入非外汇收支决算一并报财政部。
四、使用外国作品的项目计划应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国家版权局,逾期不再审批。
年度中临时发生的使用外国作品的项目,所需外汇额度,由使用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五、1993年使用外国作品所需外汇额度从第三季度起分配。各单位应于5月1日前将项目计划及所需外汇额度估算报国家版权局审批,逾期不再办理。
六、本通知适用于以出版、录制、表演、广播等形式使用外国作品。
七、使用台、港、澳作品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国家版权局和财政部对上述外汇额度的申请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家版权局
财 政 部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