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的通知

  • 【法规文号】审基发〔1993〕第 16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 【发布日期】1993年6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6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厅),计委、经委、建委(建设厅)、人民银行分行,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集中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工作重点需要的通知》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今年新开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其资金来源必须依照规定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已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要限期办理资金来源审计。审计的重点是建设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中发现有银行拆借资金、银行投资、以银行贷款作自筹资金、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等,均属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应当如实向批准建设项目开工机关报告。

  二、各级审计机关对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计,基本建设项目按审基发〔1992〕84号文的规定进行。需要今年新开工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比照审基发〔1992〕84号文规定的分工进行。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的项目,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应有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三、各级计委、经委、建委和各专业银行与审计机关要相互支持,搞好今年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的工作。对资金不落实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计机关要如实反映在审计意见中,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凡资金来源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开工机关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委不予核发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工程用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厅),审计署驻地方和部门派出机构,请按表列要求于八月底以前,向审计署上报今年一至六月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情况,年底向审计署报告全年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情况。

  五、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决定停、缓建项目,要进行监督,促进停、缓建决定的落实,发现有不执行停、缓建决定的,要报告政府处理。

  附件:一九九三年新开工项目资金来源审计汇总表

  审计署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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