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加强对地方财税管理审计监督的通知

  • 【法规文号】审财发〔1993〕第 20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 【发布日期】1993年7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7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厅)、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指示精神,促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整顿财税秩序,严格财税纪律,努力增收节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现就加强对地方财税管理的审计作如下通知:

  一、对地方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收政策的清理情况和以各种方式承包流转税的纠正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查出财税部门清理不实、纠正不力的问题,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继续擅自减免税收和“两金”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对海关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的清理情况,由审计署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和调查。查出清理不实和越权减免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对减免不当的,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三、对财政信用资金和地方预算专项基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未经国家批准将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基金形式搞“体外循环”的,要依照有关法规清理纠正;对财政信用资金来源不当,投向不合理、管理不严格的问题,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财政信用资金管理部门未经批准办理商业性金融业智力投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通过审计和调查,从财税管理方面,对财政收入增长同经济增长不同步的问题,分析原因,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查出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调整预算发生赤字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加强对地方财政审计监督,保证和促进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审计在加强宏观调控中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各级审计机关按现行审计工作体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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