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外贸运输统计工作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0月5日
关联知识

  为了更好地适应外贸运输机构政企分立的新形势,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外贸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及动态,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行政系统的统计工作。为此,各地各公司应继续做海运出口运量统计表外,对于大宗商品的运量完成情况统计,请按下述要求编报:

  一、关于进出口货运量统计年报,月报工作。

  (一)进口货运量统计年报、月报各进出口总公司、工贸总公司编制的中央外汇和各种专项贷款、留成外汇进口货物地运量统计表,于月后10天(年报于年后30天)报给经贸部一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分公司和地方工贸、外贸公司编制的地方外汇进口货物的运量统计表于月后5天(年报于年后20天)报给当地经贸厅(委、局,下同)一份;经贸厅汇总编制本地区地方外汇进口货物的运量,于月后10天(年报于年后30天)报给经贸部一份(报表均按附表七编制)。

  (二)出口货运量统计年报、月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分公司、地方工贸和外贸公司、工贸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按附表七编制的自营出口货物的运量统计表,于月后5天(年报于年后20天)报给当地经贸厅二份,报给各自的主管总公司一份;各进出口总公司、工贸总公司按表七汇总本系统的出口货物运量,于月后10天(年报于年后30天)报给经贸部一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按附表二汇总出口货物运量统计表,并附上各单位上报的出口运量统计表一份报经贸部。

  (三)进出口统计“品类”分别为进口按粮食、糖、化肥、橡胶、磷酸盐、钢材、铁砂、煤、水泥、纸、纸浆、木材、其他填列;

  出口按大米、大豆、玉米、盐、钢材、煤、水泥、原油成品油、棉花、其他填列。

  统计年报是全年统计的定案数字,必须尽量准确,其统计范围与各单位商品流转统计应保持一致。

  月度统计是掌握运输业务活动的重要信息来源,因此一定要按时上报,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日常的登统工作,以便及时正确编好月报。

  二、月度海运出口汇报工作。

  (一)检查大宗商品完成情况(原油成品油、煤、大米、玉米、盐、滑石、砩石、矾土、棉花、饲料等)。

  (二)检查大宗商品的船、货、港衔接情况

  1、备货是否正常,存在什么具体问题,未能按预定船期装船的原因。

  2、船期是否准时,船舶未能按期到港装货的原因,分别不同类型船舶(注明我方或对方派船,外轮租船或国轮)加以说明。

  3、港口泊位有无问题,未按时安排靠泊装船的原因。

  4、港口总的形势,装卸速度,概括地说明当月存在什么主要问题,有什么新情况。

  5、在抢装出运工作中,地方领导部门采取了哪些强有力的措施;完成任务方面有什么好的典型事例,以及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的情况等。

  以上各项统计工作,希望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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