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直属的各商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10月5日
关联知识

  第一条 为加强各商会、协会、学会的财务会计工作,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1989年1月1日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各商会、协会、学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商会、协会、学会属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要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

  第三条 各商会、协会、学会的经费来源按经贸部批准的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四条 各商会、协会、学会的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和各项补贴等费用开支标准,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商会、协会、学会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政策、制度,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精打细算,节约支出。收支款项必须如实入帐,加强核算,不得弄虚作假。要加强财会基础工作,遵守财经纪律,做好自身的财会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六条 各商会、协会、学会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1989年1月1日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制度办理有关结算事宜,并接受开户行的监督。各单位要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库存现金要核定限额,提出现金(备用金)使用计划,报开户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七条 各商会、协会、学会必须编制收支预算,并及时、准确、真实地编制半年报和年终决算,报部财会司一份,接受部财会司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商会、协会、学会的财会工作,应配备能胜任工作的财会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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