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报送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股改总体方案的函》的批复

  • 【法规文号】体改生〔1994〕第 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1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月27日
关联知识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报送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股改总体方案的函》(纺办〔1993〕144号)收悉。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研究,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产权分割问题。国家体改委《关于设立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3〕213号)同意以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为唯一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改组为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已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设立。根据纺织总会和中信公司的要求,同意对原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的产权进行分割。分割后,除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外,留在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中的产权,全部由国家委托纺织总会拥有,中信公司不再拥有它的产权,同时也不再承担其债务和补贴责任,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扩股增资之前,其股权结构为:中信公司直接持有30%的股权,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持有70%的股权。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的产权由国家委托纺织总会全部拥有。

  二、关于国有产权的管理问题。由于中信公司及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都是全民所有制的法人实体,因此,它们持有的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按法人股进行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复函》(国资企函发〔1993〕136号)和国家体改委《关于设立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3〕213号)与本文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文为准。

  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为纺织总会的直属企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产权由国家委托纺织总会持有,其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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