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税〔1994〕第 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3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3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科目设置,按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关于年终决算报表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为满足年终决算报表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修改后年终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年终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票证的问题

  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计征农业特产税时需将农业税扣除,因此,税票中增设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栏。

  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票参考格式附后。

  三、关于发票问题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年终决算报表格式(3张)(略)

     二、《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

  省、市、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财农税       字 no:

 

纳税单位
或个人

 

经济性质

 

征收
环节

 

住址

县(市) 乡(镇) 村 村民组

品种

单位

数量

计税单价

计税收入

税率

计征
税额

免税

农业

应征
税额

纳 税 金 额

十万
                                   
                                   

合    计

               
                   

滞纳金

逾期  天,每天按税额合计加收千分之二

               

合计金额(大写)  拾万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公章)

经手人             
(盖章)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

(公章)

经手人  (盖章)

备  注

 

  (12公分× 17.5公分)                  纳税期限

  年  月  日

  第*联:   ***

  说明:

  1.本证一式四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联,由纳税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已账联,由征收机关作收款已账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联,报上一级单位审核(白纸蓝油墨)。

  2.项目中“经济性质”是指纳税人是“国营”、“集体”、“个人”或“其他”。

  项目中“征收环节”是指税款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或是在收购环节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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