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文计发〔1994〕第 1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4月14日
关联知识

  在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艺术人员在日常排练和演出中体力消耗很大,为了保证这类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演出质量,设立特殊工种补贴,并制定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鉴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人员现行工种补贴标准偏低,在演出和日常排练中体力消耗较大,为保证这部分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艺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包括: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下同)、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人员。

  第二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能正常参加排练、演出的人员。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舞蹈、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专业工作的人员,从停止此项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条 特殊工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 特殊工种补贴按月发放,可采取随工资发放、实物和包伙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特殊工种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按规定标准核拨,专款专用。补贴标准是否分栏次,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多少,由文化部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随财务决算上报特殊工种补贴的使用情况和享受特殊工种补贴人员的增减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文化部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由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关于在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试行工种补贴的通知》(〔81〕文艺二字第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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