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价格〔1994〕第 81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4年6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6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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