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民优函〔1994〕第 16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7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油价格的放开及副食品价格的上涨,原规定的荣军康复医院住院休养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

  为体现国家对这部分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住院休养员(含享受住院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可按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至30%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原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今后,此类标准的调整中央不再统一发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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