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

  • 【法规文号】公发〔1994〕第 1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出卖非农业户口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1992]1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问题基本得到制止。但是,最近又有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出现了以收取城市增容费为借口,以各种集资为目的的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的情况,收取的费用实际被用于垫付拖欠单位职工工资或搞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这种错误做法,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出卖非农业户口的紧急通知》,坚决制止和纠正不讲条件、不分对象,交钱就办“农转非”户口的错误做法。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做法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积极提出意见并坚决抵制,切实发挥部门监督作用。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市、县政府部门决定的,以各种名目收费办理“农转非”户口,包括以收取城镇增容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各种集资费等名目办理“农转非”及地方性户口的做法,一律停止,并由省、市、县政府颁发布告,使广大群众周知。

  三、要组成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收费办理的“农转非”户口进行全面清理,并认真查明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凡符合有关政策的“农转非”户口,要按政策妥善予以解决,认真落实有关待遇;凡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所造成的空挂户口、双重户口,要积极进行清退。空挂户口注销后,应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农业户口,双重户口应注销交钱办理的非农业户口。同时,要清退所收款项,恢复承包土地,安排好群众生活。

  四、要认真清理办理户口所收取的费用,所收款项一律冻结,除应清退的费用外,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对已被支付使用的款项,应认真查清去向,凡投入房地产及各类公司的,要限期将资金收回;凡用于购买高级轿车和高级消费品的,查清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省、地(市)两级政府部门要派出工作组,认真检查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卖户口,特别是引起群众上访、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此外,在中央户籍改革方案未出台前,各省、地(市)县不得擅自制定出台任何新的政策,已经出台的,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及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199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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