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大化工”、“精细化工”统计范围(试行稿)的通知

  • 【法规文号】化计发〔1994〕第 58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和适应发展精细化工产品的需要,确定“大化工”和“精细化工”的统计范围已提到议事日程。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顾秀莲部长“先做起来,逐步完善”的指示精神,现将“大化工”和“精细化工”的统计范围(试行稿)发给你们,请在进行化工全行业规划、统计调查、生产管理以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研究等有关工作时,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映给我们。

  一、“大化工”的统计范围包括六个部分。

  1.化工系统。具体包括:

  (1)化学矿;(2)基本化学原料(包括无机酸、碱、盐、各种单质及工业气体等);(3)化学肥料;(4)化学农药;(5)有机化工原料(含有机中间体);(6)涂料;(7)油墨;(8)颜料;(9)染料;(10)合成树脂及塑料;(11)合成橡胶;(12)合成纤维单体;(13)化学试剂及各种助剂(含催化剂、塑料助剂、橡胶助剂、印染助剂等);(14)专项化学用品(指水处理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田化学品、生物工程化工、工业用表面活性剂、碳纤维、化学陶瓷纤维、胶粘剂及高功能化工产品等);(15)林产化学品;(16)炸药、火工及其它国防化工产品;(17)信息化学品;(18)放射化学品;(19)食品和饲料添加剂;(20)轮胎;(21)橡胶制品(含力车胎,橡胶板、管、带、鞋,再生胶及橡胶杂品等);(22)化工及橡胶工业专用设备;(23)其他化工产品(指化工系统管理的原油加工、焦化产品、塑料制品、合成纤维等的生产),共23个行业。

  2.石化系统。包括原油加工、石化产品和化纤单体。

  3.纺织系统的合成纤维(含化纤单体)。

  4.轻工系统的日用化学品。

  5.医药系统的化学药品。

  6.农业系统的乡镇化工企业产品。

  二、“精细化工”的统计范围包括以下12个行业:

  化学农药、涂料、油墨、颜料、染料、化学试剂及各种助剂、专项化学品、信息化学品、放射化学品、食品和饲料添加剂、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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