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经贸企〔1994〕第 64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1月1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三定”方案,原由国家体改委承担的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关系的审批职能改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现将变更企业隶属关系的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和已批准为国家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以及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企业,下同)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并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审批原则1、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适应发展规模经济的需要,并有切实可行的改造和发展规划。

  2、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要符合政企职责分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

  3、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要坚持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单方面强行划入或划出。

  4、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或重组,原则上不得进行划转。

  三、申报程序1、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应由提意方(部门或省、区、市政府)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间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应由提意方(省、区、市政府)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3、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应由提意方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4、申请变更企业隶属关系的书面报告,应附下列文件:

  (1)对方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2)经双方承办单位正式签署的关于企业隶属关系变更的协议书;

  (3)由政府授权部门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认证的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行政和法律文件。军工企业变更企业隶属关系,还需附国防科工委的书面意见。

  四、批复程序1、审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办理,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签后正式发文。

  2、企业隶属关系变更经批准后,有关计划、财务、物资、劳动、人事和国有资产等管理关系和指标,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原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关系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体改经〔1990〕32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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