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5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国债字〔1995〕第 1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5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5月2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今年国债兑付工作具有数量大、品种多、计息复杂、政策性强等特点,任务很重。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维护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广泛宣传,组织好本地区的国债兑付工作。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及计息方法为:

  1.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券面背面左上角印有“第二期”字样),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3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9.5%;1993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年利率按12.24%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5年7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过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2.1990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今年6月10日起陆续到期,持满5年予以偿还(按日计算),年利率15%,过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3.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上述各类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利随本清。

  二、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办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件规定办理。由于该国库券实行保值,利息计算方法较为复杂,给兑付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各地应提前做好兑付业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做到柜台操作熟练准确,以保证兑付工作质量。

  三、1990年特种国债的兑付办法按(94)财国债字第2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种国债的兑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在办理该特种国债兑付中,对于一些单位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将特种国债收款单丢失的应进行挂失,由丢失单位出具盖有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章的挂失报告一式两份,到原经办单位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报告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原收款单号码、购买金额及收款单丢失原因等内容。经办单位将挂失报告与收款单(存根联)核对无误后,在挂失报告上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及经手人章,一份退挂失单位作为还本付息的依据,一份附在原收款单(存根联)后面以备查考。办理挂失手续后,该特种国债的还本付息,原则上应在兑付期的最后一个月(11月)办理,由挂失单位持盖有经办单位公章的挂失报告到该经办单位办理兑付手续。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债兑付工作中要加强反假防假工作。最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财国债字(1995)11号文件,对国债的反假防假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各地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各网点在兑付中要设专人加强对兑付券面的审核,认真区别1992年第一期国库券和第二期国库券,注意识别假券和变造券,严防误兑、误收假券和变造券。

  五、为使兑付资金的拨付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截止期为当年11月30日。兑付期结束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应设立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兑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兑付资金是用于国债兑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兑付工作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兑付期终了,各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在50天(1996年1月20日)内将有关帐务结清,上报兑付结束报告表,经财政部审核后,将核定的剩余兑付资金交回省级预算。常年兑付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七、为便于财政部掌握兑付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应于1-6月、8-11月报送“兑付月报”,7月份兑付高峰期报送“兑付旬报”。国债兑付月(旬)报表、年度还本付息结束报告表及兑付券面汇总清单报表的格式、报送时间仍按(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增加的兑付国债种类可在报表中增设栏目)。

  八、向个人发行的各类国债券兑付费为兑付本金的4‰,其中兑付手续费3‰、兑付劳务费1‰;特种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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