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95〕第 15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7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环境与资源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把其列为两大基本国策之一。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支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破坏问题仍很突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等部门进一步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意识

  以《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既要重视对污染的治理,同时也要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资源保护工作。在依靠市场机制解决环境治理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同时,要充分运用财政职能和手段,促进我国的环境专资源保护工作,实现国民经济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技术

  (一)对严重污染扰民企业可通过实行厂址有偿转让,进行搬迁改造。其有偿转让收入经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专项用于搬迁改造。

  (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中列支。企业因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交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排污费、加倍收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等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三)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按财税字[1994]001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2.对废旧物资加工、污水处理厂、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税目税率注释文件规定的范围实行零税率

  三、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自然资源

  对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滩涂开发、开垦荒地、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保护、速生丰产林建设、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基地建设、造林和恢复森林工程、水资源保护等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对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和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

  四、切实发挥现有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与银行、计经委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于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做到污染治理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加强排污收费的监缴,督促环保部门将收取的排污费及时、足额解缴各级金库。

  2.参与编制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要按计划、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动用环保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确保资金用于重点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

  3.严格排污费征收和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财务决算的审批

  4.配合环保部门积极研究改革排污费征收和环保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积极利用国外资金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等国外资金进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项目的,要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和评估,审查项目内容安排和投资概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人民币配套资金,落实债务偿还计划。

  (四)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投入。这几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每年都有一定的增加。今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适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五、积极参与研究制定环保产业政策

  要配合环保局、计经委、科委、统计局等部门做好全国环保产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工作,并及时研究提出发展环保产业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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